謊稱能找關(guān)系做不起訴?真“刑”!
2024-04-19 17:27:58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王輝 | 作者:文明 李玥莉 | 點擊量:15075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文明 李玥莉)2022年4月,劉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(guān)移送至慈利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,于是劉某找到余某想辦法,余某為騙取錢財,謊稱自己有熟人,可以幫他在檢察院找關(guān)系做不起訴處理,但是需要請客、送禮來打點。聽了余某的話,劉某先后給余某轉(zhuǎn)賬、送禮共計人民幣1萬余元。
直到2022年11月,劉某依法被慈利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,并被法院判處刑罰,至此,劉某意識到自己被騙了,于是向公安機關(guān)報案。
2024年4月,余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慈利縣公安局移送至我院審查起訴。我院經(jīng)審查認(rèn)為: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取虛構(gòu)事實、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,數(shù)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詐騙罪,遂依法向慈利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
檢察官提醒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五條: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(guī)定獨立行使檢察權(quán),不受行政機關(guān)、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?!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六條:人民檢察院進行刑事訴訟,必須以事實為根據(jù),以法律為準(zhǔn)繩。
法律權(quán)威不允許任何人挑戰(zhàn),違法犯罪必將受到法律公正的裁決,一切公民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(quán),司法權(quán)不可能成為個人交易的籌碼,一定要警惕冒充公檢法人員或以有特殊關(guān)系為由能夠辦理請托事項的詐騙行為!
責(zé)編:王輝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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